1978 年出生的王某是甘肃省白银市人,在大连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工作。白天上班,晚上则干起了不法勾当。
王某作案都是选择独自居住的女性,采取撬门、钻窗的方式进入受害人家中,抢劫现金、手机、首饰等物品。先后作案五起,并强暴了三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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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2 日凌晨 3 时许
王某来到甘井子区周家街岳某家,溜门入室,王某先是将岳某放在卧室包内的现金 50 元盗走。后来,王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持刀威胁并将岳某强奸。之后,王某竟然威逼岳某到楼下 ATM 机取出 500 元,王某在抢得 500 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7 年 9 月 1 日凌晨 4 时许
王某流窜到位于甘井子区促进路的桂某家,王某钻窗户进入房间内,先是在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随后进入卧室,持刀威逼,抢走 200 元及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17 年 10 月 14 日凌晨 3 时许
王某流窜到甘井子区顺发路陈某家,钻窗入室,在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后持刀威逼陈某索要现金,在陈某挣脱呼喊后王某携带陈某的一条金项链、一条铜色的手链逃离现场。
2017 年 11 月一天凌晨 3 时许
王某翻阳台进入位于甘井子区顺发路的姜某家,他先是到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然后进入卧室,持刀威逼索要现金未果,后将姜某强奸。
2017 年 12 月 23 日凌晨 5 时许
王某顺着窗户进入甘井子区金西路鞠某家,他在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之后到卧室持刀威逼鞠某索取现金,抢走 11 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之后,王某将鞠某强奸后逃离现场。
数罪并罚被判 17 年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 年 12 月 27 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 12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2018 年 2 月 2 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犯抢劫、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相威胁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2 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2 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入室目的是为了盗窃,且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均系发生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实施强奸行为时,不应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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